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適用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實施和監管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籌建、銷售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統籌安排。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眾工作生活。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市房地產管理局自行組織建設及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兩種方式。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按照《樂昌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總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住房總建筑面積的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政府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做到標準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便利節能。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建筑戶型和面積按下列標準建設:
(一)一室戶型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間;
(二)二室戶型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間;
(三)三室戶型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間。
住房建筑戶型以二室戶型為主,比重占總戶型數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價格認定程序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實行現樓交易。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統一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限定的價格,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市區常住戶口居民住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等于或低于當年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
(三)無自有產權房源。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審查核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誠信申報制度,按照“三審核”(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兩公榜”(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的程序認定。其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評議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
(二)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市建設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大廳張榜及樂昌市電視臺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發放核準通知和輪候號碼。
(五)市建設局根據可供應房屋數量,安排持有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按輪候號碼順序及相應的戶型面積決定入圍選購名單,并采取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確定購買人。對搖號中簽人,由市建設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持有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購房期內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購房合同。逾期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后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于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八條 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經濟適用權屬登記。產權證上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及劃撥土地,產權證備案欄目上應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只能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有優先回購權。在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有回購意愿的前提下,購房者可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7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
第二十條 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供應、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由建設單位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與購房者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按有關規定歸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實行申請審核制度。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應書面征求市房地產管理局回購意見,并報市建設局審核。市建設局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未經批準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將會形成住房困難的,不予批準出售。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限期收回所購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今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坪石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