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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市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條件的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人均套內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且持有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的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廉租房保障統籌管理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廉租住房管理和租賃補貼發放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監察、民政、財政、社保、國土資源、物價、統計、金融、稅務、樂城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

租金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向市場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  實行租金補貼方式的,租金補貼額度按照符合條件的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市物價部門核準的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全額進行補貼;市區市場平均住宅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每兩年核準一次,并向社會公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市物價部門核準的市場平均住宅租金標準的80%進行補貼。

第七條  實行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標準按符合條件的配租家庭現有成員人均10平方米以上,每套50平方米以內安排。

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標準以市物價部門核準的直管公房租金為基數,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政府補助50%,承租人實繳50%;對其他低收入家庭,政府補助40%,承租人實繳60%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市區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增值余額;

(三)市區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省、韶關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的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五)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市區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市財政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新建、收購、改建開支以及發放租賃補貼開支。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騰退的公有住房;

(四)單位投資并按照政府規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房面積標準的住房。

第十條  對廉租房的開發建設和購置,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廉租房的建設用地,應當考慮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工作便利,由政府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條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籌建兩種方式。廉租房使用功能以滿足承租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前提,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第  廉租住房統一由市建設局聘請專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配建項目除外),承租人按應繳物管費50%的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貼,在上繳租金中安排返撥。新建廉租住房小區要求按總建筑面積8-10%的比例配建商業用房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彌補物業管理費用及維修基金的不足。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家庭全名制誠信申請,按照“三審核”、“兩公榜”、按序輪候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保或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廉租住房保障評議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

(二)街道辦事處在15日內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建設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大廳張榜及樂昌市電視臺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市建設局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建設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局提出申訴。

(五)市建設局根據申請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布。

(六)對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住房租金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四條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每年度的2月底前向所在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在每年的315日前完成對申報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并抄告市房地產管局及街道辦事處。

市房地產管局應當根據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化情況等審核結果,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的調整工作。對不再符合保障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限期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或者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五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套符合規定的廉租住房。

第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或者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廉租住房的、無正當理由累計3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據租賃合同條款約定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房租。對騙取住房保障的,今后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出具證明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坪石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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