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韶關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停征市、縣級堤圍防護費的通知》的規定,從2016年10月1日(所屬期)起,全面停征市、縣級堤圍防護費,我市建設工程計價取費規定作以下調整:
一、從本通知之日起,取消防洪工程維護費。
二、2016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之日期間已完成招標控制價(預算價)編制的,未繳交防洪工程費的項目,結算時扣除防洪工程維護費;已繳交了防洪工程費的,按原規定執行。
樂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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