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樂昌市文匯農業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沈通蓮等工人關于被告知人拖欠工資問題的投訴,經初步調查了解,欠薪情況基本屬實。經我局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系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鄭志文,電話139****3799,要求被告知人到我局配合調查,電話是空號無法撥通。后按程序向被告知人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樂人社監字〔2024〕第35號):限被告知人依法足額支付沈通蓮等工人工資,被告知人應當在自收到本指令書之日起十日內對以上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和證明書面報我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部門。被告知人至今未按我局下達的改正指令書要求進行改正。該行為違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擬對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責令樂昌市文匯農業有限公司依法足額支付沈通蓮等工人工資175443元。
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文書送達給被告知人,現我局采取留置張貼和公告送達的方式將文書送達給被告知人,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日則視為送達。
依照《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知人如對該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人社局地址:樂昌市公主下路70號
聯系人:丘培根 電話:0751-5556465
樂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備注:本告知書一式兩份,第一份留存勞動保障監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