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英(身份證號碼:440225********0423)女士:
經異地協查,您在我中心及廣州市越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重復領取了丈夫鄧軍和先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撫恤金,不符合《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7號)第五十條規定。我中心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77號)第三點要求于2024年7月2日向您發出《重復領取待遇告知書》,已于2024年7月3日郵寄送達。要求您于2024年7月16日前攜帶有效身份證原件到我中心簽署《待遇領取地確認書》,您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我中心于2024年8月1日通過郵政EMS向您戶籍地址發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重復領取待遇催告書》(樂社保催字〔2024〕001號),2024年8月5日郵件因拒收被退回。鑒于目前我中心無法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將上述文書送達您處,現依法向您進行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重復領取待遇催告書》(樂社保催字〔2024〕001號)
樂昌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