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34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向我局申請注銷其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根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收回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無法收回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告作廢。現公告以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作廢。
繼續使用已公告作廢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的,相關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罰,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拖拉機牌證持有人、使用者自行承擔。
附件:樂昌市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作廢信息表(第一批)
樂昌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