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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東莞市湘誠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樂人社監字〔2025〕第42-2號

  被告知人:東莞市湘誠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MA530NKU4N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鎮莞樟路樟木頭段70號340室

  法定代表人:陳伏海          電話:0769-82863843

  我局收到唐二等人反映在你單位負責施工建設的樂昌碧桂園東片高層住宅(65#-71#、74#-75#樓)項目工作被拖欠工資,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樂人社監詢字〔2025〕第34-2號),通過郵寄送達方式寄送,你單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在樂昌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公布《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通知公告》,要求你單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日內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并報送有關資料,你單位逾期不到且沒有按要求報送有關書面資料。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你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樂人社監字〔2025〕第42-2號),通過郵寄送達方式寄送,你單位未接收。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在樂昌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公布《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公告》(樂人社監字〔2025〕第42-2號),要求你單位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三日內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并報送有關資料,你單位逾期不到且沒有按要求報送有關書面資料。該行為違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

  根據被告知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被告知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較重裁量檔次。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擬對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人民幣玖仟元整(¥9000元)。

  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將文書送達你單位,現我局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樂人社監字〔2025〕第42-2號)。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日則視為送達。

  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被告知人如對該行政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地址:樂昌市公主下路70號      郵編:512200

  聯系人:丘培根                 電話:0751-5556465

  


樂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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