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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銷售電價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廣東電網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南方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61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決定適當調整我省銷售電價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2.65分錢。為進一步促進“雙轉移”戰略的實施,適當拉大粵東西北地區和珠三角地區工商業電價的差價,粵東西北地區的工商業電價提高1分/千瓦時,珠三角地區的工商業電價提高2.93分/千瓦時。各地各用戶調價后的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具體方案待組織價格聽證后實施。

  二、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粵北山區跨越發展的指導意見》(粵發[2010]5號)精神,云浮市屬于粵北山區市,為改善云浮市發展環境,促進云浮市進一步發展,同意云浮市執行北部山區銷售電價標準。

  三、氯堿生產用電電度電價調整為63.32分/千瓦時,廣州、江門和茂名市的小氮肥生產用電電度電價調整為50.81分/千瓦時,化肥(含小氮肥)和氯堿電價政策的其余事項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四、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至每千瓦時0.8分錢(各市電價中已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五、廣東電網公司對深圳市、中山市小欖鎮等地區的關口(躉售)電價另行制定。

  六、以上電價調整自2011年12月1日的實際用電量起執行。

    七、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附件:我省各地電價價目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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