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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新時期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和使用監管細則

樂昌市新時期精準扶貧開發資金
籌集和使用監管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財政資金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廣東省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粵財農〔2016166號)、《關于我省財政支持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資金籌措方案》(粵財農〔2016216號)、《韶關市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和使用監管細則》(韶財農〔2016145)等規定,結合我市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監管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資金(以下簡稱扶貧開發資金),是指省財政廳、東莞市、韶關市以及樂昌市政府籌集用于幫助貧困村和貧困人口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教育和醫療保障的扶貧資金。其中教育和醫療保障等方面的扶貧資金分配、撥付和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監管的扶貧開發資金主要用于通過精準識別、并建檔立卡的貧困戶,以及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范圍的貧困村生產生活設施建設,以預算年度為節點,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和使用監管必須遵行以下原則:
(一)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充分發揮市、鎮、村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嚴格執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攻堅一把手負責制,三級書記一起抓。強化政府扶貧開發資金統籌、使用監管的主體責任。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分配按核實認定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分配下達,由鎮(街道)按經批準新時期精準扶貧規劃統籌安排使用,并保證使用績效。
(二)共同籌資,夯實預算。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實施意見的規定要求,根據年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目標、任務,將扶貧開發資金列入本級年度預算,確保足額安排,及時下達、撥付到位。
    (三)社會參與,政府扶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以幫扶單位、社會鄉賢捐助、村組籌資籌勞等社會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建設為主,以政府對扶貧開發項目無償補助為輔的形式,共同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建設目標任務按時完成。
(四)立足發展,社保兜底。推動貧困村各項事業發展,推動輸血扶貧向造血扶貧轉變。增強貧困地區發展動力。把符合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員納入農村低保覆蓋范圍,實行社保政策兜底扶貧。
(五)精準使用,嚴格監管。扶貧開發資金必須專項用于促進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加收入、教育和醫療保障相關項目,以及用于貧困村生產生活設施建設,確保項目精準、資金精準、措施精準。建立健全從資金籌集使用到監督考核全過程監管機制,確保扶貧開發資金安全、規范、有效。
    (六)強化考核,嚴格問責。以績效為導向,對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和支出績效等情況進行逐級考核評價,考核評價情況納入市對鎮(街道)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范圍。建立最嚴格的扶貧開發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資金籌集、分配與下達
    第五條 各級扶貧開發資金籌集,是根據省委、省政府和韶關市委、市政府構建新時期扶貧攻堅財政保障機制,對扶貧開發幫扶對象按人均2萬元安排財政預算,所需資金由省、東莞市、韶關市級財政按631分擔比例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駐鎮、駐貧困村的扶貧開發資金。具體包括:
(一)省財政按分擔比例60%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
(二)東莞市按分擔比例30%統籌撥付給我市對口幫扶的扶貧開發資金;
(三)韶關市級財政按分擔比例10%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
(四)韶關市重點幫扶的2個貧困村,連續三年給予定額扶持,每年給予20萬元/村補助;
(五)韶關市財政安排用于扶貧開發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六)本級財政安排的各項扶貧資金。
    第六條 扶貧開發資金按照因素法和定額法進行分配,具體分配下達辦法如下:
    (一)省財政廳、東莞市、韶關市級財政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按照省精準識別、建檔立卡認定的貧困人口數和標準分配下達。
(二)市政府安排的駐鎮、駐村扶貧開發宣傳等費用,按照定額法分配。
(三)省市縣安排的其他扶貧開發資金按照因素法或定額進行分配。
    第七條 扶貧開發資金的撥付時限。省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下達的戴帽資金在收到韶關市文件5個工作日內完成下達;韶關市下達需二次分配的資金,自收文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分配下達到各鎮(街道)、相關單位。本級年度預算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自人大審議通過后20個自然日內下達給市扶貧部門。市扶貧部門制定年度扶貧資金分配方案,經市政府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下達給鎮(街道)。省、韶關市下達的扶貧開發資金由政府統籌使用,其中,分配給分散貧困人口的資金下達到鎮(街道),分配給相對貧困村的資金下達到村。到鎮(街道)、到村的扶貧開發資金自收文之日起20個自然日內完成下達。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支付
第八條 精準扶貧建設項目的范圍:
    (一)農業生產項目,包括機耕路、水渠(圳)、陂頭、現代農業基地(含大棚);農業生產設施,包括噴(滴)灌系統、農(機)具、烘焙設施、儲存設施等;農業生產資料,包括肥料、種子、種苗、農藥、農膜等。
    (二)農村生活項目:微小型農田水利、村內道路、供水排水、農家書屋、小公園、文體廣場、村莊綠化、道路路燈、環衛保潔、污染治理、農村沼氣等生活設施項目,微小型公益項目扶持資金一般不超過20萬元。
(三)投資收益項目:利用扶貧開發資金對設施農業、林業、水利、養殖、加工、光伏、水電、電子商務、鄉村旅游等項目的投資入股形成資產,將具備條件的資產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增加貧困村集體收入和貧困戶家庭人均收入。
第九條 精準扶貧提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技能培訓扶持。安排貧困人員參加農民適用技術培訓和科技扶貧培訓、促進貧困家庭子女就業等。
    (二)財政金融扶持。建立貧困村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創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對直接吸納貧困戶務工、參股、帶動增收效果好的農業龍頭企業、扶貧農業龍頭企業、農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等扶貧貸款給予貼息和擔保風險補償金,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貧困戶自行負擔的保費給予適當補助等。
第十條 精準扶貧對象教育、基本醫療保障。其中:安排教育保障資金,將現行義務教育和中職免學費政策擴展到高中階段,對精準識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家庭就讀小學到大學專科階段的子女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基層醫療保障資金,補助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具體安排政策和補助標準按照省出臺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配套文件執行。
低保兜底、其他專項保障資金(貧困戶危破房改造資金、無勞動能力低保人員教育資金、無勞動能力低保人員基本醫療資金)按照中央、省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 扶貧開發資金的支付。扶貧開發資金支付的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報賬制和授權支付三種支付方式,根據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項目,選擇具體的支付方式:
    (一)扶貧開發資金支持貧困村扶貧建設項目(農業生產項目、農村生活項目、投資收益項目)等項目,經過政府招標采購等程序的,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由財政部門辦理扶貧開發項目資金直接支付,將扶貧開發資金直接支付給中標單位;不需要招投標程序微小型建設項目等零星支出,按照報賬制管理規定,一律實行報賬制管理,工程類項目要嚴格按照樂財建【20161號和樂財建【20165號文要求執行,由扶貧管理部門按報賬制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報賬。
    (二)扶貧開發資金用于個人扶貧項目,包括面向貧困家庭子女就讀小學到大學專科期間的生活費補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救濟救助,按照教育、人社、民政、扶貧等部門審核確定的貧困人口救濟救助資料,由財政部門通過涉農補貼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將扶貧開發資金直接支付到社保兜底人員的結算賬戶。
(三)扶貧開發資金用于精準扶貧提升項目,包括技能培訓扶持、財政金融扶持等項目扶持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規定,資金實行直接支付。
(四)扶貧開發資金用于扶貧部門的專項經費,包括:用于扶貧工作前期費用、評審費用、考核驗收、宣傳培訓等扶貧項目管理專項經費,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扶貧開發資金實行直接支付。暫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05117號)的規定,一律實行報賬制管理,由扶貧管理部門按報賬制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報賬。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省統籌、市縣負總責、鎮村具體執行的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多層次工作責任制。
   (一)各級政府做好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推進實施等工作。組織協調所屬財政、農業(扶貧)等部門,審核編制并組織實施本市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規劃及其項目使用計劃;制定實施本市扶貧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統籌落實本市扶貧開發資金,并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到鎮村。審核確定鎮村扶貧開發項目計劃,指導督促鎮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貧困人口所在鎮村按規定具體使用和管理上級下撥的扶貧開發資金,具體組織申報和實施扶貧開發項目。配合上級部門開展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十三條市、鎮級財政部門資金管理職責
    (一)級財政部門職責。負責縣級扶貧開發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調整,下達、撥付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下達、撥付資金,辦理本級資金結算和報賬,監督檢查資金使用,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配合各級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工作。
    (二)鎮級財政部門職責。負責辦理鎮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項目具體結算和報賬審核業務,監督檢查資金使用,配合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市、鎮扶貧部門項目管理職責
    (一)市級扶貧部門的職責。負責本級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年度預算的測算,辦理預算申報手續,制定本級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年度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組織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項目實施,組織開展本級項目考核驗收工作,辦理本級扶貧項目資金結算與報賬資料審核,配合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
    (二)鎮扶貧部門的職責。負責制定鎮村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年度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項目實施,辦理項目資金結算與報賬資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配合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扶貧開發項目管理。扶貧開發項目計劃由貧困人口所在鎮村選取和申報。扶貧開發項目的選取要結合鎮村實際,在充分征求貧困人口意愿的基礎上,按分類指導、精準幫扶、一村一策、一戶一法等要求研究確定。扶貧開發項目計劃經縣(市)市政府批準后,由貧困人口所在鎮村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其中,散居貧困人口扶貧開發項目由鎮負責具體實施,相對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由村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其中,財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設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直接委托貧困村自建自管。
    扶貧開發項目申報、審核、實施、驗收、評估等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扶貧項目招標管理。扶貧開發資金支持貧困村生產生活設施建設等項目的資金,按照政府招標采購管理規定,達到采購限額規定的,必須實行政府招標采購;未達到招標采購限額標準的,可通過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辦理有關采購手續。
    第十七條 扶貧開發資金支付管理。市、鎮政府及財政、扶貧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央、省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要嚴格按照本細則第三章列明的資金使用范圍和支付方式,依法依規使用。扶貧開發資金除指定用途外,嚴禁用于:
(一)彌補扶貧參與部門基本支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發放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交通、通訊、辦公等設備的購置費用和使用費用。
(二)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平衡預算、發放借款和償還債務,彌補企業虧損;企業擔保金;虛假投資(入股)、虛假分紅。
(三)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修繕樓、堂、館、所以及建造職工住宅。
    (四)從扶貧開發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和項目管理費用,抵扣或變相抵扣應下撥扶貧開發資金;
    (五)其他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到村、到戶無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扶貧開發資金財務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建立扶貧開發資金專賬核算、專人管理機制,保證資金管理規范、安全。扶貧部門要建立資金撥付臺賬,及時分類存檔,妥善保管備查。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根據項目所屬級次,分別由縣、鎮、村有關單位負責使用、管理和維護。
    第十九條 扶貧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扶貧開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推行項目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民辦公助等的方式,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扶貧開發資金部門監督。市財政部門、扶貧部門是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和支付的內部監督責任主體,對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分配和使用承擔日常監管責任。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是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分配和使用的外部監督主體,依法組織、開展對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全方位的監督,對落實一卡折通政策實際發放到戶的資金進行監督,為扶貧開發資金的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扶貧開發資金社會監督。扶貧開發資金的分配、使用,要嚴格執行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的規定要求,及時落實公開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檢查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日常檢查制度。有關部門要按照各級財政扶貧開發資金管理的規定,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一)檢查鎮(街道)精準扶貧制度建設情況,包括:精準扶貧項目管理、驗收考核、公開公示等制度;扶貧開發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情況。
    (二)檢查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分配和支付情況,包括:省、市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下達撥付的及時性;本級財政部門扶貧開發資金預算的落實情況;檢查扶貧開展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和報賬情況;檢查扶貧開發資金使用公開公示情況,包括資金來源、資金規模、資金項目及其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投訴情況等;檢查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統計監測制度的落實情況,包括資金使用臺賬、信息錄入、情況匯報等。
 第二十三條 扶貧開發資金專項檢查制度。除大力配合中央、省、韶關市有關部門開展扶貧開發資金的專項檢查外,市建立專項檢查制度。   
     本級專項自查制度。市政府要組織扶貧部門、財政部門開展上一年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開展專項自查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開展對全市上一年度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市扶貧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績效目標的事前審核、項目實施的事中績效督查、項目效果的事后評價等工作。
    本級扶貧開發資金自評機制。扶貧部門、財政部門要在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績效自評報告上報韶關市扶貧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建立最嚴格的扶貧開發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對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分配、使用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從嚴懲處。相關人員有違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行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能分工責令改正,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有關規定追回扶貧資金,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及有關扶貧資金管理規定,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健全撥付資金,或無故滯撥資金的。
(二)私下許愿,在分配和發放扶貧資金中優親厚友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資金分配、發放的。
(四)專款不專用,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提高或降低發放標準的。
(五)虛報冒領,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扶貧資金的。
(六)擠占、滯留、截留扶貧資金的。
(七)擅自變更扶貧資金的范圍、標準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綁發放的。
(八)在分配、發放扶貧資金中,收取下級或服務對象現金、貴重禮品和有價證券的。
(九)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貪污、挪用、克扣扶貧資金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一)經集體研究作出違法違紀籌集使用扶貧開發資金決定的。
(二)在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中,強迫下屬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經辦人員違反集體決定,擅自改變資金分配方案,增加或減少資金數額的。
(四)藏匿、涂改、偽造、銷毀賬表憑證的。
(五)阻撓、抗拒上級審計督查或拒不糾正錯誤的。
(六)包庇下屬或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
(七)屢查屢犯的。
(八)貪污扶貧開發資金數額較大的。
(九)被審計、財政部門檢查通報,給扶貧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被群眾反復舉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實的。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影響扶貧工作的,根據情況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扶貧資金監督檢查中,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情況,拒絕、阻撓、搪塞、推拖檢查的,應責令其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駐村幫扶單位籌措資金、貧困村自籌資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愛心人士、本地鄉賢等社會捐助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新時期脫貧攻堅的扶貧開發資金,上級有監管辦法的從其辦法執行;沒有專門監管辦法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扶貧辦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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