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樂昌市政府門戶網站歡迎您!               今天是:
智能機器人 | 網站無障礙 | 適老版 | 手機版
| 簡體版 | 繁體版

關于進一步規范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鎮(街道),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粵財社〔2021〕12號)、《關于進一步明確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韶人社函〔2023〕8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完善政策落實機制,提高群眾申請補貼便利程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失業登記管理

  失業登記要嚴格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21〕23號)開展受理審核工作。

  (一)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張貼公告、線上平臺、宣傳手冊等渠道,廣泛宣傳失業登記的政策意義、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二)嚴格審核程序。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者提出申請后要安排人員通過與相關部門的數據比對、電話回訪等方式,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失業狀況等進行審核,核實申請人是否未滿16周歲或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否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均非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是否正在就學或服兵役;是否正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任意一個險種,按項目制或特定人員身份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是否已創辦個體工商戶、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是否登記信息造假,確保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動態核查機制。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失業登記信息定期核查制度,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調查等方式,每月對轄區內的失業登記人員進行一次全面核查,了解失業人員的就業狀態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和維護失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就業狀態等數據。市就業局每季度至少一次對各鎮(街)的失業登記信息進行抽查,重點核查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于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給相關鎮(街道),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要嚴格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1號)執行。

  (一)嚴格審核標準。要認真核實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就業狀況等,確保認定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優化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人員主動引導認定,并強化跟蹤服務,定期了解其就業需求和就業狀況,并提供個性化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三、規范靈活就業登記

  靈活就業登記要嚴格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21〕23號)執行。

  (一)實行承諾制辦理。申請人持本人基本身份類證明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內容、就業時間、就業地點等,并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引導符合條件者去做靈活就業登記,也要對提交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動態信息管理。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將靈活就業人員信息錄入就業信息系統,并定期通過數據比對跟蹤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創業情況。如發現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狀態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系統信息,確保靈活就業登記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四、嚴格補貼發放管理

  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韶人社函〔2023〕87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對申請人的補貼資格進行審核。

  (一)就業信息核查。核查補貼對象就業類型、就業內容、就業工種的真實性。如發現信息造假的,予以注銷其就業登記。

  (二)加強聯合審核。建立多部門聯合審核機制,加強與社保等部門的溝通協作,確保審核結果的準確性。

  (三)做好公示監督。審核通過名單要及時在就業信息系統和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及時發放社會保險補貼。

  五、其他要求

  (一)強宣傳重培訓。強化政策宣傳,線上線下聯動擴大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覆蓋面;圍繞政策依據、申報流程、審核要點等內容,常態化開展培訓,提升基層業務水平和風險防控意識。

  (二)嚴格政策執行。各鎮(街道)、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發放工作,時刻關注政策動態,如遇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規定辦理。


  附件:

        1、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辦流程圖

  2、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粵人社規(2021)23號

  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3〕11號)

  4、關于進一步明確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韶人社函〔2023〕87號)

  


樂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或建立鏡像) 關閉窗口 打印本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