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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韶關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原文件出臺背景

  因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屬縣級統籌,各縣(市、區)待遇不一,存在抗風險能力弱的制度缺陷。實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市級統籌,是解決城鄉貧困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的決策部署。市醫保局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修訂了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政策,并提請市政府印發了《韶關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韶府規〔2020〕3號)》,辦法于2020年3月正式實施。

  二、文件廢止原因

  根據《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粵醫保規〔2023〕4號)有關規定,各地市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醫療救助政策,并于2024年1月1日起統一實施。市醫保局牽頭起草了《韶關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經征求意見,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報市政府審批后,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市醫保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聯合發文,擬于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鑒于我市于2020年1月21日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印發了《韶關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韶府規〔2020〕3號),有效期5年,至2025年2月28日期滿。新制定施行的《韶關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根據《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對部分醫療救助政策做了調整。

  為確保我市醫療救助政策順利過渡銜接,需廢止《韶關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韶府規〔2020〕3號)。

  三、《辦法》廢止后如何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辦法》廢止后,醫療救助對象范圍、資助參保政策、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醫療救助標準、二次醫療救助標準、重特大疾病救助標準按照《韶關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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