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韶關市企業或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工程和環保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加快我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韶關市政府質量獎是韶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韶關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我市處于領先地位,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或組織自愿、不向企業或組織收取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企業或組 織為3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額可空缺。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 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 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并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審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成立韶關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局、市住建管理局、市環保局、市統計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安監局和韶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市政府批準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并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并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序等規范,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報請市政府審定,處理和決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 的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聘請國內、省內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 會確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 推廣并有效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四)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在近三年國家、省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最近三年沒有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 工程零質量事故。 (五)大型企業或盈利性組織經濟效益好,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并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中小型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并獲得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推薦。(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 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在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評審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報 市政府批準后公布。2.評審委員會確定秘書處、評審專家組人員名單并予公布。3.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報表格。(二)申報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湞江區、武江區報送至韶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三)推薦 各縣(市、區)質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或組織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四)材料初審秘書處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后,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或組織,及時通知有關企業或組織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或組織,將該企業或組織的相關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五)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提出進入現場考評 程序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原則上不超過 10 家)。(六)現場考評 由秘書處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確定現場考評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七)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或組 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八)秘書處審核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進行全面審核,按綜合評價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九)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通過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十)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請市政府審核批準后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一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獲獎企業或組織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并享受同等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質監部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及卓越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韶關市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不搞“終身制”。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不得參加下兩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并納入質量誠信黑榜名單。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三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不得 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二)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不穩定,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 (三)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市級政府職能部門 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六)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水平。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 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廣大企業或組織采 用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 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使用時應注明獲獎年份。市政府質量獎標志 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由評審委員會確定并公布。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
第十八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將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市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5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