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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樂昌市承接韶關市級依申請權力事項下放目錄(2021年)的通知

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韶關市市級依申請權力事項下放目錄(2021年)的通知》韶政數﹝2021﹞75號要求,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梳理《樂昌市承接韶關市市級依申請權力事項下放目錄(2021年)》(以下簡稱“目錄”),現將目錄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事項下放后,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嚴格依法規范辦事行為,優化辦事程序和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做好公開工作和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的調整工作,將承接的事項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明確任務分工,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防止出現脫節、缺位。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將密切跟蹤各部門下放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調整實施事項的監管。對未按上級要求開展承接行政職權事項及權責清單委托下放、系統調整承接的,將在數字政府年度績效考核給予扣分。


樂昌市承接韶關市級依申請權力事項下放目錄(2021年)

主項序號

主項

名稱

子項

名稱

實施清單名稱

事項

類型

法律依據

下放

單位

承接

單位

備注

1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行政

許可

1.《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四條;
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占用農業韶關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條;
3.《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主管部門設施審批工程設施補償辦法》(2014年水利部令第46號修改)第六條;
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 年國務院令第 671號修改)第 170 項。

韶關市水務局

樂昌市水務局


將占用市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審批權限下放給縣(市、區)

2

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九層以下且基礎埋深不超過三米的民用建筑

行政

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七、二十二條;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10年修改)第九、十、十一條。

韶關市住建管理局

樂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共有2個子項,僅下放一個子項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另一個子項不下放:“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十層以上(含十層)或九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三米,應建防空地下室1000平方米以下的,確因地質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

行政

征收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條、十一條;

2.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粵人防[2010]23號) 第七條第(二)-(四)款;

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確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政策貫徹落實的通知 》 第二條;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十條;

5.《關于貫徹落實省人防辦等五部門〈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第二點。

韶關市住建管理局

樂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4

(韶關市)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韶關市)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韶關市)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行政

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2.《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拆除單位予以補建。

韶關市委軍民融合辦

樂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5

漁港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審批

漁港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審批

漁港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審批

行政

許可

1.《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下放縣級以上政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九條 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除依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外,應當報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后,應當事先發布航行通告。

韶關市農業農村局

樂昌市農業農村局


6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裝卸審批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裝卸審批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裝卸審批

行政

許可

1.《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下放縣級以上政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八條 船舶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管理的規定,并事先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裝卸。

韶關市農業農村局

樂昌市農業農村局


7

漁業捕撈許可審批

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

漁業捕撈許可證審核、審批

行政

許可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渌鳂I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2.《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五條 …其他作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3.《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第三十二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韶關市農業農村局

樂昌市農業農村局


8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省管漁業船舶船員證書簽發

省管漁業船舶船員證書簽發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漁業船員管理工作。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申請者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者考核,對考試核稿的,發放漁業船員證書。

韶關市農業農村局

樂昌市農業農村局

漁政漁港機構權限在各級農業農村部門

市、縣級漁業船舶船員證書簽發

市、縣級漁業船舶船員證書簽發

9

漁業船舶登記

漁業船舶變更登記

漁業船舶變更登記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六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的縣級以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

韶關市農業農村局

樂昌市農業農村局

漁業船舶登記許可共有7個子項,其中“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漁業船舶租賃登記”“漁業船舶國籍登記”3個子項已經下放。

漁業船舶船名核定

漁業船舶船名核定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

漁業船舶注銷登記

漁業船舶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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