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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昌鑫耐磨-樂環違改字[2018]30號)

 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0077692****1

法人代表:楊*華

身份證號碼: 4402251965010****1

地址:樂昌市長來鎮昌山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根據廣東省環保督察組的交辦案件,樂昌市環保局對你(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核實,你(單位)在2014年建成并投產了濕法提取鎢的技改項目,2018年9月15日,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處理交辦案件時發現你(單位)的濕法提取鎢技改項目存在生產現象、痕跡,未按要求對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組織開展驗收工作。以上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以上事實,有我局環境監察分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1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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