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違改字﹝2018﹞24號
樂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分公司:
負責人:羅*新(身份證號:4402251966082****6)
詳細地址:樂昌市坪石鎮嶺南路102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75646****E
一、違法事實
根據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案件情況,我局派出執法人員于2018年7月3日前往樂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鎮分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情況如下:
1、該公司生豬屠宰場持有韶關市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場牌照,辦理有工商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于2017年10月31日到期。通過現場跟蹤污水排放情況,發現屠宰生豬廢水經沉淀池后排入污水管網,混合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坪石鎮污水處理廠管網,沒有排入武江河的情況。
2、現場該公司提供了該屠宰場2016年9月的第三方委托監測報告,但2017年至今未進行第三方委托監測。
3、我局監測人員于2018年7月4日凌晨5時對該屠宰場進行了邊界噪聲監測與沉淀池廢水排放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場邊界噪聲為74.8分貝(夜間標準50分貝);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2824mg/L(標準300mg/L),氨氮69.282mg/L(標準25mg/L)。
你單位的屠宰場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照片、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樂昌市綜合協調組綜合意見,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善噪聲及廢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做到達標排放;完成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后,依法向我局申辦排污許可證,并進行自行監測。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可依法依規對你單位實施進一步的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