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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案件移送函(五山鎮牛頭洞非采礦)

 

樂環移送[2018]01號
 
樂昌市公安局:
我局根據村民所反映五山鎮牛頭洞村委大洞村存有2014年已取締的非法稀土礦對當地的農田和河水持續造成環境污染這一情況后,先后2次派出環境監察及執法工作人員、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會同韶關市環保局、五山鎮政府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處理。
一、基本情況
經查,2013年8月五山鎮政府發現牛頭洞村委大洞組有人非法開采稀土的違法行為后,立即組織工作組對該非法開采稀土礦進行了斷電及拆除生產設備等專項整治行動。之后該稀土礦有過死灰復燃的跡象,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間,五山鎮多次組織工作人員對該非法礦點進行整治。此后,該礦未再有過恢復開采的情況,取締該礦點后因五山鎮政府未能聯系到礦主對該非采礦點進行生態修復處理,至今仍該礦點仍對當地生態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2017年11月13日和12月8日我局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先后兩次在非采稀土礦區的礦湖和大洞組旁的小溪里采集了水樣進行監測分析(監測結果詳見監測報告)。通過2次監測結果分析,部分監測點位的水質除PH有異常外,其它被監測的污染因子監測結果值基本符合地表水質功能要求。根據我局現場調查、采集水樣監測結果及監測點位分布狀況分析,受到棄采礦區被污染的影響,從棄采礦區流出的水或該水與其它山水匯合后其水質PH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2次的水樣檢測結果PH值為酸性(正常值為6-9),致該礦區受污染后排出的水持續對周邊的水質、農田造成污染并影響了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二、移送依據
1、造成此次牛頭洞村委大洞組小河水PH超標情況,是由于當地山體被非法開采后且未能及時開展生態修復措施造成的。受人為非采活動的破壞,致非采后的山體內的水質受到了污染,造成山體內排出的水質PH長期超標并對周邊的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2、該非采礦山雖已在2014年7月就經五山鎮人民政府徹底關閉處理,但該自我局2017年10月31日受理該地污染投訴案件前,均未收到有關該非采礦區的環境污染相關線索。經向五山鎮政府工作人員了解,現已無法找到當時在此從事非采礦的事主。截至我局2017年11月8日現場調查時,該非采礦山自2014年7月關閉后至今已超過3年時間,已超出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時限要求,我局無法再對該非采礦山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3、經調查分析,造成牛頭洞村委大洞組、大竹坪村、錫坑村、下洞子村等處被監測點位溪水水質PH超標的原因,主要是非法開采稀土礦區內被灌注了選礦劑——草酸殘留所致。該非采礦山被五山鎮依法取締后,因其開采后的山體內仍殘存有草酸等選礦藥劑,致非采礦山內地下水體受到了嚴重污染,從而導致從礦山內滲出排放的超標水質并對下游的河水和農田造成了污染。嚴重影響了非采礦下游當地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非采礦山業主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兩高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款“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規定。
依據樂昌市人民檢察院《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樂檢偵監建移[2018]3號)建議,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及韶關市環保局、公安局《關于印發韶關環保局、公安局環境污染犯罪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韶環[2014]59號)中“關于在環境污染涉案責任人身份不易確定、可能逃逸、證據難保全,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環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立案偵查”聯動機制管理要求,現將有關材料移送你局,請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立案偵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我局。
 
聯系人:嚴貴彪            電話:0751-5564918
                               
抄送:樂昌市人民檢察院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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