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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07號-永興鑄造廠)

 樂環違改字【2018】07號
 
樂昌市永興鑄造機械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6886689054
法人代表(經營者):肖順頂
詳細地址:樂昌市昌盛東路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你(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已超過有效期限,在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延續的情況下進行生產排污,且未建設廢氣治理設施,中頻爐熔煉鐵塊產生的廢氣直接排放。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我局環境監察分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
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環保意識,停止污染物的排放,配合我局進一步的調查。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可依法依規對你(單位)實施按日計罰處罰等進一步的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4月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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