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2018〕8號
樂昌市華樂塑業包裝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樂昌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在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環境問題:一是在廢水處理設施不能匹配處理能力,部分生產廢水溢流外排,無法做到廢水全部循環回用;二是拉絲車間廢氣處理設施不符合環保要求,未按環保要求對生產廢氣收集并經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達標排放,生產廢氣出現無組織排放的行為;三是塑料等原材料露天堆放,存在環境安全隱患。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條有關法律規定要求,責令你公司限期在2018年4月10日前落實如下整改措施:
1、嚴格按照環評及環保批復要求,加強環保管理力度,落實和完善污染治理措施,加快廢水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工作,確保生產廢水經有效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得排放生產廢水。
2、鑒于你公司的拉絲車間在生產過程中存有廢氣無組織排放,且廢氣治理設施煙氣排污口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行為,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拉絲車間排污行為,并按環保要求加快落實廢氣治理措施整改工作進度,在未落實拉絲生產車間廢氣處理設施整改措施之前,不得違法排放拉絲車間污染物。
3、嚴格按環保要求規范堆放廢塑料(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并嚴格按要求對你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和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固定規范堆放,建立和完善相關臺賬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不得擅自違法處置危險廢物。
4、按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落實環保備案工作,并經專家評審后報我局備案。
5、你公司應盡快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并按要求限期落實整改措施。
你公司應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措施或仍發現存有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法對你公司進行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報請市政府斷電或關停處理。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