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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查封決定書(樂環查封字[2017]01號)

 
樂 昌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查封決定書
 
樂環查封字〔2018〕1號
 
當事人:樂昌市王*鋒鋁灰加工廠
姓名:王*鋒
身份證號碼:4402251975071****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鋒
地址:樂昌市長來鎮安口村新興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依據
  你廠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建設鋁灰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使用,將生產廢水排放到無防滲漏措施的池塘、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廠篩選車間1臺破碎機和煉鋁車間1臺地爐生產用供電系統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12日,為30日。如因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需要順延期限的,或因情況復雜依法需要延長期限的,我局將另行書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內,你廠不得使用該生產設施。
  你廠如不服本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保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樂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14日
 
 
抄送:長來鎮人民政府
 
 
公開方式:依申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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