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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王*鋒鋁灰加工廠

 樂環違改字【2018】05號
 
王*鋒(樂昌市長來鎮鋁灰加工廠經營者):
身份證號碼:4402251975071****2
詳細地址:樂昌市長來鎮安口村新興組樂昌市雅翔木制品廠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建設鋁灰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使用,將生產廢水排放到無防滲漏措施的池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以上事實,有我局環境監察分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鋁灰加工廠生產。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環保意識,通過拆除生產廠棚和設備、場地平整等措施將鋁灰加工廠恢復至建設前原狀,采取措施避免項目產生的廢水、廢渣等污染物對周邊環境產生二次污染。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可依法依規對你(單位)實施按日計罰處罰等進一步的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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