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違改字〔2017〕35號
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007769221761
法定代表人:楊*華(身份證號:4402251965010****1)
詳細地址:樂昌市長來鎮昌山村
一、違法事實
2017年12月15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對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如下環保方面的問題:
1、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處于生產狀態;
2、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鑄鐵爐余熱利用技術改造項目(回轉焙燒窯)的環評文件和環保審批手續,經查其回轉焙燒窯項目涉嫌屬未批建設項目;
3、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原辦理鑄鐵生產建設項目的排污許可證已到期,鑄鐵(高爐)項目拆除后,其回轉焙燒窯項目近日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已被我局否決;
4、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廢氣排污口設置不規范。
以上事實有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圖片等證據為憑。
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一百條第(五)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立即停止生產,停止排放污染物。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可依法依規對你公司實施進一步的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2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