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責停字〔2017〕02 號
當事人名稱:樂昌市達盈染廠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公民身份號碼):4306821972081****0
社會信用代碼: 91440281725991139Y
地址: 樂昌市樂城街道樂棉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蔣*君
2017年10月31日晚,接群眾投訴,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外排廢水與武江河匯合處,發現河邊呈一條白條泡沫狀的污染帶;
2、經我局環境監測工作人員對你公司廢水外排口取樣監測,監測分析結果顯示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色度等污染因子濃度分別為129mg/L、400,超過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DB 4426-2001)規定的標準;
3、經查,你公司出現此次超標排污行為的主要原因為廢水排放溫度過高,廢水處理藥劑添加量不當等工作人員操作不規范所致;
4、經核實,你公司自10月11日恢復生產來,本次屬今年來第2次廢水超標排污行為,此次廢水超標排污持續了約2小時,排放的廢水約為100噸。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水)字〔2017〕第075號、《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7〕19號)、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鑒于你公司在今年5月、10月不連續發生了兩次廢水超標排放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的印染工序進行停產整治。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停印染工序的生產使用,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印染工序停產整改方案。
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整改,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我局將依程序向社會公開。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停產整治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將依法對你公司履行印染工序停產整治措施的情況實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罰。
如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樂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