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2017]15號
樂昌市陳聰云豬場:
根據樂昌市人大常委會印發《關于批準樂昌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決議的通知》和樂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昌市畜禽養殖禁養區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經我局調查核實,你豬場位于省道S247線外側的龍山水庫區內,為自繁自養場,現有欄舍1棟;現有存欄母豬14頭,肉豬66頭,豬苗3頭。存在環境問題如下:1、你場未辦理環保及相關審批手續,屬擅自非法建設項目;2、養殖場內無污染治理設施,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水直接外排;3、你場所處位置為畜禽養殖禁養區、龍山水庫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楊東山十二度水省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屬于清理關閉的項目。
你豬場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F將有關環境保護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1、自接收本通知之日起,責令你場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2、在2017年11月20日前主動落實禁養區養殖場清退措施,恢復原貌,切實消除當地環境安全隱患。
3、逾期你場仍存有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報請市政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關閉處理,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后由養殖業主負責。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