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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要求樂昌市粵佳生態養豬場限期落實環保整改措的通知

 

 
樂環[2017]10號
樂昌市粵佳生態養豬場:
2017年8月16日,韶關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組在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場存在如下環境問題:一是在豬場產生的生立廢水沒有全部農業綜合利用,你場原配套建設的沼液貯存池無法發揮污染治理效果,發現有沼液進入無任何防滲漏、防流失措施的水塘里,存有一定的環境安全隱患。二是生產中產生糞渣,因干清糞、渣液分離等前序處理措施不到位,致使曝氣池、沼液貯存池仍存有塊狀漂浮物和沉積物,影響了廢水后序污染處理效果和沼液的農業綜合利用。
現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6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法律規定及韶關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組反饋意見要求,責令你場限期在2017年11月30日前落實如下整改措施:
1、嚴格依照《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減排技術指南》要求,對你場污染治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及開展污染整治工作,落實和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實行沼液全部農業綜合回用,不得外排生產廢水。
2、結合你場日常生產用水量、廢水產生量和農業回用水量的實際情況,新增建設足夠容量的防滲漏、防流失的三面光沼液貯存池,確保在異常條件下你場沼液持續能貯存20天以上。同時,你場應按要求落實沼液回用措施,確保沼液全部就近農業綜合利用,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3、鑒于你場所屬位置較為敏感,你場必須加強源頭環保責任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對突發環境應急事件的應急管理、防范、處置工作,切實消除當地環境安全隱患。
4、你場應及時將整改方案報送樂昌市環保局和畜牧局備案,并趕抓整改進度,確保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措施。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措施或嚴重影響我市2017年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的,我局將依法對你場進行立案查處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4日
 
 
 
 
 
 
抄送:樂昌市畜牧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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