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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
違法行為決定書
樂環違改字[2017]11號
 
信興塑膠(樂昌)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006752161335
地址:樂昌市廊田鎮平富村榴石崗B區
法人代表:王廷有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7年7月7日,我局環監分局執法人員在對信興塑膠(樂昌)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保部門備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依法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有關規定;
2.危險廢物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17年7月7《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一份;
2.2017年7月9《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3.現場照片若干。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依法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有關規定。責令你公司在9月15日前按環保規范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保部門備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責令你公司對危險廢物進行標識,并根據危險廢物類別進行分區標識存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1.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樂昌市人民政府或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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