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違改字【2017】05號
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號:9144010173971663x4
現場負責人:劉*(身份證號:4201051970042****5)
詳細地址:樂昌市永樂城建設施工項目處
一、違法事實
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樂昌市永樂城建筑施工項目北區2期打樁建筑基礎工程,該打樁工程從2017年2月28日開始施工至今。我局已接收到多起關于該建筑施工工地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問題的群眾信訪案件,執法人員現場處理信訪投訴時多次提出現場要求按照噪聲防治法律法規要求的時間進行施工。2017年5月25日,我局依法對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施工項目工地進行現場調查,現場核實該公司在今年2月底開始工地打樁施工作業中存在有一個月有7、8天夜間打樁施工作業的情況,屬于夜間施工作業行為,影響他人的生活和休息。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夜間施工行為未提前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夜間施工許可手續、備案手續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該行為屬于違規排放噪聲行為。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該建設項目至今未向環保部門申報、辦理建設施工項目噪聲排污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要求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的規定。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要求的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和搶險作業外,禁止夜間進行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施工工藝所需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須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建筑施工作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禁止夜間施工作業,如因施工工藝所需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須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經建筑施工作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依法辦理噪聲排放許可證手續。
如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可依法依規對你公司實施進一步的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6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