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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樂環違改字【2017】09號
 
樂昌市龍利垃圾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3150040659
法定代表人:譚*祥(身份證號:4301041965030****7)
詳細地址:樂昌市河南下西村委學丘村后面平房
 
    一、違法事實
1.2017年5月12日,韶關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樂昌市龍利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廢水外排口取樣監測,監測數據顯示外排廢水中總氮達到82.8mg/L,超過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控制標準》(GB 16889-2008)規定的40mg/L的標準。廢水在線監控系統的流量儀未連接數采儀,不能查看廢水流量歷史數據,該公司無法提供5月12日當日的廢水外排情況。
2.垃圾填埋區和廢水調節池的滲濾膜出現了破損,存在廢水滲漏的情況。目前廢水調節池的滲濾膜已修復完成,垃圾填埋區的滲濾膜正處于修復前期準備工作階段。
3.未按規范處理滲濾液,滲濾膜出現了破損后,因場區沒有建設雨污分流設施,造成了雨水天氣使得廢水暴增致使滲濾液調節池水量超出負荷,不能正常處理滲濾液,把超出負荷的滲濾液運往了樂昌市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以上事實有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韶關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樂昌市龍利垃圾處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生活垃圾填埋場控制標準》(GB 16889-2008)中9.1.3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最后一款“2011年7月1日起,現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的要求。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控制標準》(GB 16889-2008)9.1.3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樂昌市龍利垃圾處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做到污染物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盡快修復破損的滲漏膜,完善甲烷收集系統,做好雨污分流設施;停止將滲濾液運往污水處理廠處理,按規定自行處理。
如樂昌市龍利垃圾處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可依法依規對你公司實施進一步的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樂昌市龍利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6月2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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