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樂昌市落實北鄉鎮鵝灣區域
環境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的報告
樂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
韶關市環保局:
2015年5月,因我市北鄉鎮茅坪村鵝灣原樂昌第三水泥廠存有部分企業未批先建、未批先投等環境違法行為及死灰復燃的跡象,存有嚴重的環境安全隱患,于2015年7月23日被韶關市環保局、韶關市監察局列為2015年重大環境問題掛牌督辦,責令我市限期完成北鄉鎮鵝灣第三水泥廠區域范圍內的非法企業關停取締、恢復原貌及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工作。樂昌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該區域的環境掛牌督辦工作,安排由分管環保副市長親自抓落實,并多次召集由環保、國土、安監、經信、林業、公安、供電、工商、稅務、北鄉鎮政府等部門參加的環境掛牌督辦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對北鄉鎮鵝灣區域所有非法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打擊違法企業死灰復燃的囂張氣焰,切實消除當地環境安全隱患,確保真抓落實韶關市環保局、韶關市監察局下達的掛牌督辦整治任務。現將我市落實北鄉鎮鵝灣區域環境掛牌督辦有關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查情況
經查實,位于北鄉鎮原第三水泥廠的同順礦業有限公司、馬志強礦業經營部、華湘碎石加工廠、眾客螢石粉加工廠和盈曄礦業有限公司(經查實,眾客螢石和盈曄礦業實為1家企業,因其存在1家企業辦理了2份工商營業執照)等4家非法企業存有從事選礦加工生產活動,這4家企業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審批手續,屬擅自違法建設項目。自發現上述企業存有非法建設、違法生產及排污行為后,樂昌市環保部門已于2014年1月依法對上述企業做出了停產整改的通知,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保審批手續。但上述企業在未按要求辦理環評及環保審批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有部分企業依然漠視環保法律法規,其環境違法行為依然持續進行,致當地環境污染有進一步擴大趨勢。
二、掛牌督辦案件處理情況及整治工作措施
1、自我市北鄉鎮鵝灣區域因環境問題被列入掛牌督辦后,樂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親自掛帥,責成市政府各職能部門依照自身職責對該掛牌督辦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并按時將調查處理情況上報市政府。同時,市政府還多次組織環保、國土、安監、經信、林業、公安、供電、工商、稅務、北鄉鎮政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召開北鄉鎮鵝灣區域掛牌督辦案件專項整治會議,明確各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和任務,及時了解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并要求各相關職能部門整治非法企業行動中要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充分發揮執法聯動機制,依法查處及打擊非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切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確保按期完成掛牌督辦整改措施。
2、今年來,鑒于上述4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依然存在,且這4家企業的行為已相應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杜絕該區域非法企業再度發生違法生產及排污行為,切實消除該區域環境安全隱患,根據市政府召開的相關部門環境專項整治聯席會議工作要求,市政府于2015年7月29日對樂昌供電局下達了《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給予北鄉鎮茅坪區域內違法企業斷電處理的函》(樂府函[2015]31號),要求供電局立即依法對上述4家非法企業進行強制斷電處理。7月31日,北鄉供電所對上述4家非法企業進行了全部斷電處理。經核,上述非法企業已不再具備恢復生產的條件。
3、為保證我市在北鄉鎮鵝灣區域環境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成效,形成震懾力,迫使其它非法企業不敢再犯,我市針對該區域的同順礦業有限公司在環境執法中屢查屢犯,持續存在擅自恢復生產及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以及其未經有效處理的廢水已對當地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影響極為惡劣的事實,市政府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協同配合,進行深入調查取證工作,從快從嚴從重對同順礦業破壞環境資源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2015年7月3日,樂昌市環保局依法對同順礦業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及行政處罰處理,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于7月9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樂昌公安局依法受理該案件后,依照有關規定迅速對同順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進行了行政拘留處理,通過公安機關介入該環境案件,這對我市其他仍存有僥幸心理的環境違法企業主起了很好的警示和震懾作用,也為我市今后環境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當前工作存在的問題
自北鄉鎮鵝灣區域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后,為穩妥控制及處理當地環境問題,我市多次組織執法人員到現場開展環境后督查工作。目前,除同順礦業已按環保要求自行完成廠內設施拆除工作外,眾客螢石(盈曄礦業)、華湘碎石、馬志強礦業等非法企業的負責人及留守廠房的工人已全部撤離出了廠區,廠區空無一人,其生產設備至今仍未自行拆除處理。
四、下一步工作做法
1、依法采取強制高壓手段,對北鄉鎮鵝灣區域區域進行集中整治,為督促眾客螢石(盈曄礦業)、華湘碎石、馬志強礦業等3家非法企業自行落實拆除設施及恢復原貌,切實消除當地環境安全隱患,2015年12月31日樂昌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關于要求北鄉鎮區內同順礦業等多家非法企業限期拆除生產設備及恢復原貌通告》(樂府〔2015〕52號),責令該區域的非法企業在2016年1月30日前自行完成對廠區生產設備拆除及恢復原貌措施。如上述3家企業逾期仍未按要求拆除設備,我市將組織專業執法隊伍進場對其廠區設備進行強制拆除,恢復原貌處理。
2、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大我對市轄區內非法企業的環境綜合整治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堅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發現仍存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和取締,確保執法到位,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切實維護當地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