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輝:
身份證號:4401821988*******0
地址:廣東省花都區花東鎮楊二村牛路莊13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經我局2021年4月30日至5月3日調查詢問,發現梅花鎮譚司村梅樂公路旁農場(業主為余志榮)倉庫內的二次鋁灰(渣)屬你堆放,是你在2020年7月至11月加工鋁灰時產生的。4月30日現場調查時,該鋁灰(渣)部分有自燃現象,經現場相關應急處置后,自燃現象于5月3日得到了控制。根據《國家廢險廢物名錄》(2021版),該鋁灰(渣)屬危險廢物。
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第(三)項“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改正擅自堆放鋁灰(渣)環境違法行為,因我局在5月2日對該鋁灰(渣)進行了查封(扣押),你需做好如下整改工作:1.做好查封(扣押)期限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避免該鋁灰(渣)自燃和造成環境污染。2.依法依規盡快處置好該鋁灰(渣),承擔所需處置費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如你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你承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地址:樂昌市銀淮路67號
聯系人:謝壽根 電話:1830006*** *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