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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1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1號)

樂昌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清

  身份證號:91440281MA5**HJ87C

  聯系地址:樂昌市樂城練塘村委會西瓜地組102號鋪面(加油站旁)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2年3月15日,我局監測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根據檢測報告分析結果,你單位外排廢水氨氮超標(排放限值為35mg/L,監測結果分別為54mg/L,53.3mg/L)。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編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之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1.責令樂昌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前對污水治理設施進行整改并確保正常運行,做到穩定達標排放。

  2.整改期間樂昌市****有限公司應做好應急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依規進行進一步處理。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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