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年2號)
廣東****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劉*久
營業執照:91440281MA5**XXC9N
聯系地址:樂昌市天井崗村小組黃村嶺1號1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2年5月6日夜間我局監測人員對你單位廠界環境噪聲進行監測,根據分析結果,你單位廠界環境噪聲排放超標(共4個監測點位,其中3個監測點位超標,測量值分別為58.0分貝,54.5分貝,60.1分貝,參照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夜間噪聲排放標準為50分貝)。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之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1.責令廣東****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廠于2022年6月30日前對廠內噪聲問題進行整改,確保噪聲穩定達標排放。
2.整改期間廣東****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廠應做好臨時防控措施,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依規進行進一步處理。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