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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3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3號) 

當事人:

  名稱:樂昌市****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4**WCU4J

  地址:樂昌市坪石鎮田頭村委會國道535西側  

  法人代表:何*輝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2年6月1日,樂昌市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的排放口廢水進行監測,根據6月2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水)字(2022)第076號)監測結果,懸浮物的監測值為12mg/L,依據你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廢水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標準,懸浮物的許可排放濃度為10mg/L,監測結果為超標。

  你單位的上述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自行查明出現超標排污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供生態環境環保意識,落實好整改工作,并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如你單位被責令改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我單位將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對你單位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駱*興

  聯系電話:07515564918

  單位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銀灘路67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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