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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5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5號

樂昌**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軍

營業執照:91440281******K02P

聯系地址:樂昌市五山鎮小山村雞公居石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2年9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樂昌恒海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檢查發現你單位原樂昌市正權礦業有限公司日處理150噸螢石原礦選礦廠建設項目生產工序中返擊式破碎機改為顎式破碎機,并增加了一臺圓錐破碎機。現場該建設項目有2個沉淀池與原環評及驗收資料中沉淀池數量(3個)不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廣樂昌恒海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11月底前按原樂昌市正權礦業有限公司日處理150噸螢石原礦選礦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表恢復原狀或于2022年11月底前重新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依規進行進一步處理。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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