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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10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韶環(樂昌)責改決〔2022〕10號

當事人:

  名稱:樂昌市保**水電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065X

  地址:樂昌市五山鎮大樂村大水坑  

  法人代表:袁*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2年12月2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依法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于2007年11月建成發電機組并投產至今,現場無法提供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間已超過12個月。

  經2022年12月14日進一步調查核實,你單位未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圖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限期于收到本責改之日起六十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完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環保意識,落實好整改工作,并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后款的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彭雙勝

  聯系電話:0751-5564918

  單位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銀灘路67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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