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強盛生豬養殖場:
經營者:唐*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MA54G****0
經營場所:樂昌市長來鎮靈口長頸沖自建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4年8月3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執法人員陪同廣東省第二輪第四批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查組(以下簡稱“省督查組”)對樂昌市強盛生豬養殖場進行檢查,發現你養殖場抽取養殖廢水到異位發酵床的管道有破損,在破損處有部分養殖廢水形成徑流排入了周邊旱田。省督查組委托廣東省韶關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對你養殖場上述流入外環境的養殖廢水水質進行了監測。根據8月5日出具的監測報告【(韶)環境監測(水)字(2024)第058號】顯示,監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440mg/L,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標準值400mg/L,超標2.6倍;氨氮:259mg/L,超過標準值80mg/L,超標2.2375倍;總磷:1440mg/L,超過標準值400mg/L,超標2.825倍。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钡囊幎āR陨鲜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4年8月3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
2.2024年8月5日監測報告【(韶)環境監測(水)字(2024)第058號】1份;
3.2024年8月9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
4.樂昌市強盛生豬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經營者唐良桂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養殖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上述問題,規范使用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你養殖場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落實好整改工作,并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
鑒于你養殖場首次違法且后果輕微,經我局綜合考慮,根據《韶關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告(韶環〔2023〕70 號),我局擬決定對你養殖場實行執法觀察期制度,執法觀察期限為30天(截止時間2024年10月8日)。
請你養殖場立即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的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考慮對你養殖場不予行政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賀同 聯系電話:0571-5564918
郵政編碼:512200單位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銀灘路67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