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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不批準樂昌市至誠沙石加工廠年產7萬立方米機制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決定書

  樂環審〔2020〕17號

樂昌市至誠砂石加工廠:

  你廠報送的《年產7萬立方米機制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審核,并經現場核實,我局決定不批準該《報告表》,主要理由如下:

  一、《報告表》對本項目選址現有污染情況和主要環境問題分析不到位,所反映的環境現狀和環境問題與我局現場核實的現狀情況不相符。《報告表》對本項目涉及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到位,特別是本項目生產時所產生的粉塵和噪聲對距離僅25米的石排腳村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到位,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難已滿足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報告表》編制質量差。

  二、經現場核實,你廠物料堆放場未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同時,現場堆放的大量土砂石來源不明。針對上述問題,請你廠高度重視,切實整改。1、是要對現有環境問題進行整改,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做好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同時,由于你廠未履行守法承諾,在現有環境問題未完成整改之前,請你廠暫停主體工程建設;2、是因《報告表》編制質量問題,你廠需重新編制本項目環評報告;3、是你廠需理清現有堆放的土砂石來源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款“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規定。你廠對我局作出不批準決定可以依法按程序向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20年6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深圳市碧海云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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