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審〔2021〕03號
廣東俊耀電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的年產12萬件網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審核,我局決定不批準該項目《報告表》,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項目主要原材料為購買已使用過的“鋁框和網紗”,經過清洗、拉網、翻新后出售重復利用。《報告表》對已使用過的鋁框和網紗來源和附著物的成份及含量沒有具體的分析,污染物產生種類和數量情況分析不到位。
二、《報告表》對本項目危險廢物產生量分析出現錯誤。
三、《報告表》中VOC排放量及危險廢物產生量,與原材料相比,污染物產排比重很大。同時,本項目性質屬于外來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本項目是否符合樂昌產業轉移工業園項目準入條件,還需進一步認真分析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規定。你公司對我局作出不批準決定可以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向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
2021年1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廣州環科寶環境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抄報:韶關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