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環樂審〔2024〕31號
樂昌市樂鑫礦業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廣東省樂昌市北鄉鎮豬頭沖建筑石料用灰巖采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審核,現提出審查意見如下:
一、項目概況
項目建設地點位于廣東省樂昌市北鄉鎮茅坪村(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113°22′9.427″,北緯25°9′2.974″),礦區面積:0.2407㎞2,開采深度:由+202~+105m 標高;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開采礦種:建筑用石料灰巖礦;產品方案:開采建筑用石料灰巖礦40萬m3/年,本礦區生產的建筑石料用灰巖直接供應當地建筑市場。服務年限理論上礦山可持續開采19.6年,礦山服務年限按自然資源部門實際發放的采礦許可證年限為準。項目勞動定員50人,均在礦區食宿。年工作302天,每天1班,每班8小時工作制度。項目總投資28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50萬元。
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項目應嚴格按照《報告表》所列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污染防治措施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組織建設及生產,不得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
二、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且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按照報告表中所列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防治污染措施進行建設,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運營期生產廢水中降塵用水全部自然蒸發或者滲入礦石中不外排,洗車廢水經沉淀處理后回用于生產;初期雨水經初期雨水池沉淀后回用于灑水抑塵。本項目運營產生的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表1旱作標準后用于廠區周邊灌溉不外排。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運營期破碎加工生產線粉塵采用濕式破碎工藝并將破碎及篩分系統置于封閉車間內,產生的含塵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匯在一起進入袋式除塵器進行處理,廢氣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排放限值要求;采礦、堆放等生產過程產生的粉塵、爆破廢氣、機械及機動車燃油尾氣無組織廢氣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點要求。
(三)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須選用低噪聲環保型設備,并對聲源采用減震、隔聲、吸聲和消聲等措施,確保運營期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理處置要求。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妥善暫存,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其余一般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應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要求。
(五)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禁越界開采,不得在自然沖溝和基本農田設置臨時堆土場、材料堆放場等,加強礦區截水溝、邊坡、排水溝、護坡等建設維護,礦區開采邊界應與自然沖溝和基本農田保留足夠保護距離,防止對礦區范圍之外自然沖溝、基本農田產生不利影響,避免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確保礦山安全生產。不得砍伐或破壞礦區范圍之外的林木,減輕礦山開采對野生動植物產生的影響。礦山開采前應將表土剝離單獨堆放,作為礦區生態復墾的營養土,利用原來采礦坑作為排土場、廢石堆場,排土場、廢石堆場四周應設置擋土墻、截水和排水溝,并覆蓋草簾、編織物等防水物品,盡可能減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壞。
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后自行上傳至廣東省環境應急綜合管理系統備案,一但發生風險事故,應及時采取適宜的應急措施,將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嚴格落實環保設施安全生產及排污許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重點環保設施進行設計。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管理。
五、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你公司須按相關法規政策,自行對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依法做好相應的信息公開工作。
六、《報告表》經批準后,項目性質、規模、地點、原料、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批準之日起,如超過五年工程才開工的,《報告表》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按照國務院有關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原則,你單位必須在確保取得國土、林業、安全生產等其他相關部門全法手續后方可生產加工。
八、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定期發布環境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解決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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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抄送:執法股、韶關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樂昌分站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