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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樂環罰字【2017】015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

 樂環罰字【2017】015號

樂昌市達盈染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139Y

  法定代表人:蔣*君(身份證號碼:430682********0510)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樂城鎮樂棉路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在2017年10月31日晚,接群眾投訴,發現你公司外排口入武江河段河水受到明顯污染。根據受污染河段的污染特征,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核實和采樣監測,發現你公司存在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監測報告顯示你公司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色度等污染因子濃度超過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DB 4426-2001)規定的標準。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7年10月31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2、2017年10月31日晚上現場環保調查樂昌達盈染廠有限公司排污狀況圖片。

  3、2017年11月14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4、2017年11月14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5、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水)字(2017)第075號);

  6、關于責令樂昌市達盈染廠有限公司印染工序停產整治決定書(樂環責停字[2017]02號)及送達回執。

  7、樂昌市環境監察分局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樂昌環保環費字[2017]20174402810000011710171000025號)

  8、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7】19號及送達回執。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陸佰捌拾元(2468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樂昌市公主下路100號市消防大隊旁    

  郵政編碼:512200            

  聯系電話:0751-5563710

  2017年12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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