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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樂環違改字〔2019〕11號 (東莞市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碧桂園工地)




  樂環違改字〔2019〕11號

 

東莞市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承建樂昌市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江灣一號”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夜間進行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排污及夜間排污行為;限制你單位作業時間為7:00-12:00,14:00-21:00。若你單位拒不執行上述決定,我局將依法進行進一步處理。

  如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9年11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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