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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老虎沖石場)

  樂環罰字〔2019〕012號

 

樂昌市老虎沖石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281324937780K

投資人:伍時東

地址:樂昌市城南三公里老虎寨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 根據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你(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19年8月28日,你單位正在開采礦石的鉆洞作業,打鉆機在鉆洞作業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粉塵,打鉆機是自帶配有布袋收塵器的,因布袋收塵器故障拆除維修未使用,現場未見有對粉塵采取集中處理、灑水降塵等措施,大量粉塵直接無組織排放。查明事實:樂昌市老虎沖石場在礦產開采作業時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

  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9年8月28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調查筆錄》1份。

  2、2019年8月29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3、伍時東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投資人身份。

  4、樂昌市老虎沖石場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5、現場取證照片1份(2張圖片)。

  6、《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9]8號)及送達回證。

  二、 違反的法律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存在的礦產開采作業時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2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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