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環罰字〔2019〕013號
匯雋新材料科技(樂昌)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281******P08K
法定代表人:常*鋒
地址:樂昌市樂昌產業轉移工業園金嶺五路7號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 根據群眾反映,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下午前往樂昌市長來鎮和村將軍山附近著火點進行現場調查。經查此次著火的工業廢物來源為匯雋新材料科技(樂昌)有限公司委托農用車司機張劍處置的生產廢料(PU廢料)。當日下午3時左右該傾倒地,著火,其傾倒的生產廢料燃燒產生濃煙,對周邊造成污染,下午6時左右相關部門完成滅火等應急處理,現場未能查明著火原因。當天晚上10時左右匯雋新材料科技(樂昌)有限公司將上述生產廢料全部清理運回廠區。查明事實:匯雋新材料科技(樂昌)有限公司未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9年8月16日《調查詢問筆錄》2份;
2、2019年8月20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
3、現場取證照片1份(2頁);
4、工商營業執照照片一份;
5、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6、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固)字(2019)第007號】
二、 違反的法律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條及《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存在的未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
請你公司要按環評要求落實固體廢物防治措施,禁止非法轉移。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帳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1月2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