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的石英礦堆場(白石嶺脈石英礦)
經營者:李**(身份證號碼:44028119820629****)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廊田鎮思茅坪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根據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樂昌市環境保護局對你堆場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核實,你堆場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李**的石英礦堆場(白石嶺脈石英礦)項目未依法經環保部門審批,項目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你堆場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9年3月12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調查筆錄》1份。
2、2019年3月13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3、李**身份證復印件1份。
4、現場取證照片1份(5張圖片)。
6、《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9] 號)及送達回證。
7、廣東省林業廳《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粵林地許準[2019]49號)復印件一份。
8、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
9、租賃協議復印件一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堆場的行為違反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李**的石英礦堆場(白石嶺脈石英礦)項目未依法經環保部門審批就已建成發生在2013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該行為超過了追溯期,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依據上述規定,我局擬對你堆場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整(220000.00元)
四、聽證和陳述、申辯的途徑及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就本案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請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地址:樂昌市銀灘路67號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郵政編碼:512200
聯系電話:0751-5562209
2019年7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