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霖源尾礦綜合回收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8965
投資人:鄧*春(身份證號碼:440225********0012)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樂城鎮東郊三公里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根據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樂昌市環保局對你單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單位環評文件載明該利用褐鐵礦焙燒磁化年產4.65萬噸鐵精礦建設項目中焙燒窯為立窯,而現所建的為回轉窯,與環評文件不符。
2、2018年7月及2019年2月,你單位分別向婁底市旺達綜合加工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煉廠購進除塵灰、窯渣作為回轉窯生產原料。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及環評審批文件載明,霖源尾礦加工廠生產鐵精礦的主要原材料為褐鐵礦,采購窯渣、除塵灰等作為原料與環評文件不符。
3、你單位在2017年9月15日編制了《脫硫除塵系統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2017年12月完成了該技改項目的建設,建成后即投入了使用,尚未依法取得審批部門審查批準文件。
霖源尾礦加工廠存在建設項目采用的回轉窯、原材料、脫硫除塵等生產工藝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通過環保驗收就已投入生產。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9年4月9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調查筆錄》1份。
2、2019年4月26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3、鄧*春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投資人身份。
4、樂昌市霖源尾礦綜合回收加工廠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5、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復印件1份。
6、《關于樂昌市尾礦綜合回收廠利用褐鐵礦焙燒磁化年產4.65萬噸鐵精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環保意見函復》(樂環函[2006]30號)復印件1份。
7、《關于樂昌市霖源尾礦綜合回收加工廠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意見的復函》(樂環函[2010]80號)復印件1份。
8、現場取證照片1份(4張圖片)。
9、《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9]7號)及送達回證。
10、脫硫除塵系統項目費用單據復印件2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霖源尾礦加工廠將立窯改建為回轉窯、原材料發生改變構成建設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而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10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該行為超過了追溯期,不再給予行政處罰;2、2017年12月完成的脫硫除塵技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
3、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前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你加工廠提出了減免處罰申請,經案審會討論,你加工廠作為法人代表仍存在,你 加工廠的申請不予采納,維持事先告知書之處罰。依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合并行政處罰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依法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罰款,即壹萬壹仟元整。依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前款依法處罰款貳拾貳萬元整。
合并依法處罰款人民幣貳拾叁萬壹仟元整(231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7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