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錦秀畜牧生態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281******6956
現場負責人:鄧*明(身份證號碼:440203********2113)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梅花鎮大坪村巖背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2019年3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檢查時發現,你單位雖建設有沉砂池、沼氣池、沼液貯存池,但你單位沼氣池后的管道直接通往山地中,未通往沼液貯存池,有水通過管道直接排到山地中,屬部分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
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9年3月29日《現場調查筆錄》1份;
2、2019年3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
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9]4號);
4、現場取證照片1份(4頁);
5、工商營業執照照片一份;
6、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單位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針對你單位的環境 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6月1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