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錦秀畜牧生態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281******6956
現場負責人:鄧*明(身份證號碼:440203********2113)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梅花鎮大坪村巖背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2019年3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檢查時發現,你單位雖建設有沉砂池、沼氣池、沼液貯存池,但你單位沼氣池后的管道直接通往山地中,未通往沼液貯存池,有水通過管道直接排到山地中。你單位部分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
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9年3月29日《現場調查筆錄》1份;
2、2019年3月29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
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9]4號);
4、現場取證照片1份(4頁);
5、工商營業執照照片一份;
6、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單位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針對你單位的環境 違法行為,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
四、陳述、申辯的途徑及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就本案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請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聯系地址:樂昌市銀灘路67號市環境保護局
郵政編碼:512200
聯系電話:0751-5562209
2019年5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