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200*******1761
法人代表: 楊*華(身份證號碼:440225********351)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長來鎮昌山村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2018年9月15日,根據廣東省環保督察組交辦案件,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你公司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展開了立案調查,調查發現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存在1、該濕法提取鎢的技改項目未辦理環評報告及環評審批手續;2、技改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8年9月15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調查筆錄》1份。
2、2018年9月15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3、楊*華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人代表身份。
4、樂昌市昌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現場取證照片1份(3張圖片)。
6、《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30號)及送達回證。
7、樂昌市發改局復函復印件1份。
8、樂昌市經信局復函復印件1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前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針對你公司的濕法提取鎢的技改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