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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樂環罰字(2018)017號(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

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JXX2
法定代表人:彭*林(身份證號碼:440204********3619)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南郊九公里長樂化工廠內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2018年10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設聚合硫酸鐵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建設項目已基本建成,未投入生產使用。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 2018年10月25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設聚合硫酸鐵項目的事實。
2、2018年10月30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設聚合硫酸鐵項目的事實。
3、法人代表彭*林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詢問人身份。
4、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5、現場照片2張,證明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設的聚合硫酸鐵項目已建成。
6、土建施工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
7、聚合硫酸鐵生產設備轉讓協議書復印件1份及相關付款單據復印件。
8、《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32號)及送達回證。
9、樂昌市銀峰鈦業有限公司違法情況說明和致歉聲明原件1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針對你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設聚合硫酸鐵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一萬二千五百二十元(1252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12月2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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