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樂環罰告字【2018】015號
樂昌市白石嶺脈石英礦: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9298
負 責 人:沈*石(身份證號碼:440281********2811)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廊田鎮馬屋村委思茅坪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接到群眾舉報,2018年8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石英礦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石英礦存在涉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石英礦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8年8月14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調查筆錄》1份。
2、2018年8月14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3、沈*石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投資人身份。
4、黃*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股東身份。
5、樂昌市白石嶺脈石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6、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
7、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
8、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函復印件1份。
9、關于對廊田白石嶺礦污染問題舉報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
10、現場取證照片1份(2張圖片)。
11、《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27號)及送達回證。
12、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水)字(2018)第046號、053號原件各1份。
13、樂昌市國土局關于對廊田鎮白石嶺石英礦采礦權范圍的復函復印件1份。
14、2018年9月11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制作的補充調查筆錄1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石英礦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擬對你石英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六個月內完成該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
2、依法處罰款貳拾伍萬元(250000.00元)
四、聽證和陳述、申辯的途徑及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石英礦有就本案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請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你石英礦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你石英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石英礦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你石英礦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地址:樂昌市銀灘路67號環境保護局
郵政編碼:512200
聯系電話:0751-5563710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