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8】014號
樂昌市廊田鎮良源種養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3J9D
負 責 人:鄧*珍(身份證號碼:440225********2847)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廊田鎮蜈蚣洞水庫南面六間房屋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根據廣東省環保督察組受理并交辦的群眾舉報案件,2018年9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種養場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種養場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不正常運行,外排廢水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種養場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8年9月7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
2、2018年9月10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筆錄》1份。
3、2018年9月10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
4、鄧*珍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經營者身份。
5、樂昌市廊田鎮良源種養場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6、環評備案登記表1份。
7、現場取證照片1份(2張圖片)。
8、整改后現場取證照片1份(5張圖片)。
9、《關于要求廊田鎮鄧*珍養豬場落實環保措施的通知》及送達回證。
10、《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29號)及送達回證。
11、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水)字(2018)第054號原件1份。
12、樂昌市魚苗場蜈蚣洞水庫承包合同書復印件2份。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種養場的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針對你種養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你種養場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叁萬元(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9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